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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2024-10-18 14:42:32    文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加強水資源管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等活動,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資源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節水優先、全面保護、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将水資源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将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财政預算,加大财政轉移支付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态補償機制。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内水資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宣傳,對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和利用

第八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流域、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第九條 對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設項目及工業集聚區的布局,應當與本地水資源條件相适應,并進行水資源論證和區域評估。

在水資源緊缺地區,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項目。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執行。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統籌兼顧地表水和地下水,優先使用非常規水、合理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地下水。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工作領導,建立健全節水長效機制,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水資源總體規劃分别制定行業節水實施計劃,落實具體措施,推進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鄉節水降損和非常規水利用。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水設施未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設項目,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不符合節約用水要求的,應當更換爲節水型設施、設備和器具。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綜合利用及中水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優先配置非常規水建設項目。

園林綠化、人工濕地、河湖景觀、環境衛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和工程施工用水應當充分利用非常規水源。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地下水功能區劃和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要求。

工程建設項目排水應當采取有效預防保護措施,防止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降。對他人生活和生産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标準的地表水進行回灌補源,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态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開展地下水動态觀測和水質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水文水資源、水環境監測預警體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有責任保護地下水監測設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測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用水狀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制定年度取用水計劃,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第二十條 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本年度1231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建議。經核準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取用水計劃指标。取用水計劃指标應當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并及時向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節約用水機構報送測試資料。水平衡測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方法和規程,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節約用水機構有權對存在嚴重錯誤或失實的水平衡測試報告要求用水戶重新測試。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計劃進行調整,實行限量供水、并網合用或者封井停用:

(一)水資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二)主要泉水出流受到影響的;

(三)地下水超采或者因地下水超采引起環境地質問題的;

(四)因水質污染不能利用的;

(五)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需水量和其他要求發生變化的;

(六)國家特殊需要的。

第二十二條 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取水許可證的發放範圍、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不得擅自變更取水許可事項。确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查同意。

爲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産安全以及爲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應當及時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爲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态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應當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鑿井施工單位不得爲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鑿井。

第二十四條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一般不得開鑿新井;确需開鑿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不得開鑿新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已建成的水井應當限期封閉,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已建成的水井應當逐步封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設替代水源。

第二十五條 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要求,制定地下水保護和治理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和責任,合理調整用水結構,削減地下水開采量,涵養恢複地下水。

第二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和嚴重超采地區以外的地區,除臨時應急取水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機關不得批準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開鑿新井:

(一)在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内,并且供水能力和水質能夠滿足需要的;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或者非常規水進行供水的;

(三)無防止地下水資源受到污染的措施和設備的。

第二十七條 新建的工程,日取水量五千立方米以内或者井深二百米以内的工程,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日取水量五千立方米或者井深二百米以上的工程,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取用水計量設施應當使用經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檢定合格的産品。

工業企業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定期校正或者更換設施。

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故意損壞取用水計量設施,不得阻撓抄表計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取水許可證載明事項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可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複;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水資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節約用水活動的,依照《大同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大同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121日起施行。19891229日大同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大同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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